Corporate Governance
監事會議事規則
Views: Release Time:2021-10-23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強化監督機制,促進和保證公司依法經營、規范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深圳市科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制訂本議事規則。
二、監事
第二條 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公司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不得少于監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三條 公司章程第九十四條規定的情形,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本公司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條 監事每屆任期三年。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監事連選可以連任。
第五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董事、總經理關于公司經營狀況與經營成果的報告和財務負責人關于公司財務的有關報告;
(二)監事受監事會的委托有權檢查公司業務和財務狀況,審核簿冊和文件,并有權要求董事會和總總經理提供有關情況報告;
(三)監事受監事會的委托,有權對董事會于每個會計年度編報的各種財務會計表冊(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進行檢查審核,將其意見寫成報告書經監事會表決通過后,向股東大會報告;
(四)監事有權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監事會的委托行使其監督權;
(五)有權列席董事會,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第六條 監事有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公司章程,監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執行監事會決議;
(二)除法律規定和股東大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三)不得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不得收受賄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
(四)監事應當保證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條 監事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監事會
第九條 監事會是依照《公司法》設立的內部監督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事會依法行使監督權,保障股東、公司和員工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監事會依法行使監督權的活動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十條 監事會的任務是:行使監督權確保公司經營目標實現,提高企業經營效率;確保公司經營的合法性和合規性,以防范經營風險;保護公司財產安全,保證財務和業務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十一條 公司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設監事會主席一名。
第十二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二)檢查公司財務;
(三)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四)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五)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
(六)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八)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十三條 監事會主席行使如下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監事會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四、監事會監督內容
第十四條 監事會具體實施如下監督工作:
(一)檢查總經理人員是否認真貫徹董事會的決議,檢查公司業務運行情況,通過對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財產記錄等的審查,監督公司財務運行情況;
(二)監事會對募集資金和配股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
(三)監事會要嚴格監督公司的高風險投資;
(四)對信貸擔保抵押貸款進行監督;
(五)對收購、出售資產的監督;
(六)對關聯交易的監督;
(七)對公司管理層費用開支和報酬的監督;
(八)對公司信息披露進行監督,檢查財務信息公布的及時、可靠性。
五、監事會議事程序
第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通知方式。監事會定期會議于召開前十日通知所有監事會成員;監事會臨時會議于召開前五日通知所有監事會成員。
第十七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主持,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十八條 監事應出席監事會會議。因故缺席的監事,可以事先提交書面意或書面表決書,也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其出席監事會會議。委托書必須載明委托范圍。
第十九條 監事會會議應做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
第十九條 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采用記名表決方式。
第二十條 監事會決議經全體監事的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認為必要時,可邀請董事長、董事或總經理列席會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在履行監督職責時,經監事會決議同意可以委托獨立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家對公司經營中的問題進行現場或非現場審計,所需費用由公司列支。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的決議由監事執行或監事會監督執行。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應建立決議執行記錄制度。監事會的每一次決議均應指定監事執行,被指定的監事應將決議的執行情況記錄在案,并將最終的結果報告監事會。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應建立對公司經營風險的預報機制,對公司經營管理中可能遇到或者造成的風險應進行事先控制。
第二十六條 監事會認為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公司章程》或損害公司與股東利益時,可依照規定,建議董事會復議該項決議。董事會不予采納或經復議仍維持原決議的,監事會應向股東大會報告直至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解決。
六、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執行。本規則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有抵觸時,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準,并及時對本規則進行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監事會修訂。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為公司章程附件,由監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深圳市科陸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監事會
2008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