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porate Governance
董事會議事規則
Views: Release Time:2021-10-23
一、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董事會工作效率,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保障會議程序及決議的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和《深圳市科陸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二、董事
第二條 公司董事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擔任公司的董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總裁,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六)被中國證監會處以證券市場禁入處罰,期限未滿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或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內容。
違反本條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職務。
第三條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并可在任期屆滿前由股東大會解除其職務。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任期從就任之日起計算,至本屆董事會任期屆滿時為止。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董事可以由總裁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兼任,但兼任總裁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以及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總計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1/2。
第四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忠實義務:
(一)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二)不得挪用公司資金;
(三)不得將公司資產或者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四)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五)不得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未經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六)未經股東大會同意,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他人謀取本應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七)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忠實義務。
董事違反本條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下列勤勉義務:
(一)應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賦予的權利,以保證公司的商業行為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過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應公平對待所有股東;
(三)及時了解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
(四)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五)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
(六)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勤勉義務。
第六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第七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董事會將在2日內披露有關情況。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于法定最低人數時,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公司章程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辭職自辭職報告送達董事會時生效。
第八條 董事辭職生效或者任期屆滿,應向董事會辦妥所有移交手續,其對公司和股東承擔的忠實義務,在任期結束后并不當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規定的合理期限內仍然有效。
董事任期結束后兩年內,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同類的業務。
董事對公司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
其他忠實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和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或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九條 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董事會
第十條 根據《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由9名董事組成,設董事長1人,獨立董事3人,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一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或其他證券及上市方案;
(七) 擬訂公司重大收購、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東大會授權范圍內,決定公司對外投資、收購出售資產、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及核銷資產損失、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等事項;
(九)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裁、董事會秘書;根據總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裁、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并決定其報酬事項和獎懲事項;
(十一) 制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 制訂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項;
(十四) 向股東大會提請聘請或更換為公司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五) 聽取公司總裁的工作匯報并檢查總裁的工作;
(十六) 對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作出決議;
(十七) 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及基本管理制度由總裁擬訂,報董事會通過。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由財務負責人擬訂后報董事會?!豆菊鲁獭沸薷姆桨赣啥聲貢鴶M訂后報董事會。
第十三條 董事會應當確定購買或出售資產、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及核銷資產損失、對外投資、資產抵押、對外擔保事項、委托理財、關聯交易的權限,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重大投資項目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專業人員進行評審,并報股東大會批準。
董事會有權決定下列收購或出售資產、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及核銷資產損失、資產抵押、對外投資、委托理財、貸款、關聯交易等事項:
1、非關聯交易事項:
(1)對公司發生的購買或出售資產(不含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以及出售產品、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但資產置換中涉及購買、出售此類資產的,仍包含在內)、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對子公司投資,不含證券投資、風險投資)、租入或租出資產、資產抵押、質押、簽訂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經營、受托經營等)、贈與或受贈資產、債權或債務重組、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簽訂許可協議以及其他交易,達到下列標準的(下列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① 審議交易涉及的資產總額(同時存在賬面值和評估值的,以較高者為準)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10%以上的事項;但交易標的資產總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總資產的50%以上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② 審議交易的成交金額(含承擔的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10%以上的事項;但交易標的成交金額(含承擔的債務和費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上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③ 審議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10%以上的事項;但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凈利潤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凈利潤的50%以上,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④ 審議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主營業務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 10%以上的事項;但交易標的(如股權)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相關的主營業務收入占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主營業務收入的50%以上的,應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2)審議公司低于5000萬元的除證券投資以外的風險投資事項;
(3)審議連續十二月累計對外提供財務資助金額不超過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事項;
(4)審議與公司日常經營相關的交易(包括購買原材料、燃料和動力,以及出售產品、商品等與日常經營相關的資產;銀行貸款等),單項合同金額在5000萬元以上(連續十二個月內同類交易的合同金額累計不超過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營業收入的10%)的事項。
公司在十二個月內發生的同類交易,應當按照累計計算的原則適用上述的規定。已按照上述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2、關聯交易事項:
(1)審議公司與關聯自然人發生的金額在30萬元以上,低于3000萬元的交易;
(2)審議公司與關聯法人發生的下列交易:
① 金額在300萬元以上,低于3000萬元的交易;
② 金額占公司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0.5%以上,低于5%的交易。
公司在十二個月內發生的同類交易,應當按照累計計算的原則適用上述的規定。已按照上述的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不再納入相關的累計計算范圍。
上述指標計算中涉及的數據如為負值,取其絕對值計算。
3、審議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累計金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5%但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10%的事項;
4、審議公司單項資產核銷金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但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的,或當年累計核銷金額超過人民幣500萬元,但不超過人民幣3000萬元的事項;
5、董事會審議對外擔保事項時,除應遵守公司章程第四十條的規定外,還應嚴格遵循以下規定:
(1)對外擔保事項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經全體獨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審議同意;
(2)未經股東大會批準,公司不得為任何非法人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
(3)公司對外擔保必須要求對方提供反擔保,且反擔保的提供方應當具有相應的承擔能力;
(4)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
第十四條 副總裁、財務負責人有行政、刑事違法、嚴重失職或其他不能勝任職務的情況時,董事會有權建議總裁提請董事會對其予以解聘??偛貌惶嶙h解聘的,對由此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勞動人事制度、財務制度、安全生產制度等。
四、董事長
第十六條 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大會和召集、主持董事會會議;
(二)督促、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執行;
(三)簽署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其它有價證券;
(四)簽署董事會重要文件和其它應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職權;
(六)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置權,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報告;
(七)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董事長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公司,凡對外的文件均應由董事長簽署。為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公司具體情況,董事長可授權他人在授權范圍內以公司名義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八條 董事會重要文件是指以董事會名義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貸款銀行、證券承銷機構、公司股東、董事等發送、發布的報告、聲明、公告、通知等。
五、獨立董事
第十九條 獨立董事任職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關于獨立董事獨立性的要求。
第二十條 獨立董事任期與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獨立董事連續三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除出現上述情況及《公司法》規定不得擔任董事的情形外,獨立董事任期屆滿前不得無故免職。
第二十一條 獨立董事除應當具有《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規賦予董事的職權外,取得全體獨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還可以行使下列特別職權:
(一)重大關聯交易(是指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數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
(二)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三)向董事會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四)提議召開董事會;
(五)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或咨詢機構;
(六)可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向股東征集投票權。
第二十二條 獨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職責外,還應當對以下事項向董事會或股東大會發表獨立意見: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級管理人員;
(三)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企業對公司現有或新發生的數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5%的借款或其他資金往來,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獨立董事認為可能損害中小股東權益的事項。
獨立董事應當就上述事項發表以下幾類意見之一: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
六、董事會秘書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經驗,由董事會委任。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的主要職責是:
(一)準備和遞交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出具的報告和文件;
(二)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并負責會議的記錄和會議文件、記錄的保管;
(三)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準確、合法、真實和完整;
(四)保證有權得到公司有關記錄和文件的人及時得到有關文件和記錄。
(五)公司章程和公司擬發行上市股票的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所規定的其它職責。
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為履行職責有權參加相關會議,查閱有關文件,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等情況。董事會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支持董事會秘書的工作。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干預董事會秘書的正常履職行為。
第二十六條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公司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第二十七條 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會秘書的,如某一行為需由董事、董事會秘書分別作出時,則該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會秘書的人不得以雙重身份作出。
七、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設立以下專門委員會:
(一)戰略委員會
該委員會由五人組成,由董事長擔任召集人,其主要職責是:
1、對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2、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準的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3、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
4、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
5、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二)審計委員會
該委員會由三人組成,獨立董事在該委員會中應占多數席位,并由一名會計專業的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其主要職責是:
1、檢查公司會計政策、財務狀況、財務信息披露和財務報告程序;
2、提議聘請或更換外部審計機構;
3、負責公司內部審計人員與外部審計機構進行交流;
4、對內部審計人員及其工作進行考核;
5、審查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
6、檢查、監督公司存在或潛在的各種財務風險;
7、檢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
8、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三)提名委員會
該委員會由三人組成,獨立董事在該委員會中應占多數席位,并由一名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其主要職責是:
1、研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選擇標準和聘任程序,并向董事會提出建議;
2、廣泛搜尋合格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人選;
3、對董事候選人和高級管理人員人選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
4、對須提請董事會聘任的其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查并提出建議;
5、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四)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該委員會由五人組成,獨立董事在該委員會中應占多數席位,并由一名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其主要職責是:
1、根據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管理崗位的主要范圍、職責、重要性以及其他相關企業相關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或方案;
2、審查公司董事(指非獨立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履行職責情況并對其進行年度績效考評;
3、薪酬計劃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績效評價標準、程序及主要評價體系,獎勵和懲罰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4、負責對公司薪酬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5、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九條 各專門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召集人由董事長提名,董事會聘任。
第三十條 各專門委員會的提案應提交董事會審查決定。
第三十一條 各專門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提供專業意見,有關費用由公司承擔。
八、董事會會議召開程序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第三十三條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10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四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為: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通知方式;通知時限為:會議召開5日前。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七條 凡需董事會審議的事項,應按本規則規定的時間通知各董事,并提供足夠的資料、材料,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資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業務進展的信息和數據,以保證董事在會前對審議事項有充分的研究了解。
當2名或2名以上獨立董事認為資料不充分或論證不明確時,可以聯名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延期召開董事會或延期審議該事項,董事會應予以采納。
第三十八條 董事可對審議事項發表個人意見。董事會就審議事項作出決議后,至董事會會議結束之前,允許董事發表個人意見并記載于會議記錄。董事應對董事會決議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三十九條 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或主持(公司有兩位或兩位以上副董事長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的副董事長召集和/或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或主持。
第四十條 董事長應按照預定時間宣布開會。董事長宣布開會后,首先確認到會董事人數。如有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并以書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表出席的,董事長應確認其委托書。
第四十一條 到會董事未超過在任董事半數時,會議不能舉行;如因其他重大事由或特殊情況,不能按預定時間開會時,可以在預定時間之后宣布開會。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發表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訊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以通訊方式進行表決的董事應于會后在會議記錄和會議決議上補充簽字并注明補簽日期。
九、董事會會議議事程序
第四十三條 會議按議事程序對議案進行逐項審議,審議時應本著對全體股東負責的精神,董事應對每一議案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
第四十四條 董事長或代董事長主持會議的董事應就所有議題作必要的說明或發放必要的文件。
第四十五條 董事長或代董事長主持會議的董事有權根據會議進程和時間安排宣布暫時休會,主持人認為必要時,也可以宣布休會。
第四十六條 列席會議的監事,如發現有違規行為或不宜決策的事項,可以在會議上發表意見,也可以在會后發表書面意見。
第四十七條 參加會議的董事,列席會議的監事、董事會秘書以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會務的工作人員對會議內容要嚴格保密。
十、董事會會議表決程序
第四十八條 董事會會議的議題經討論審議后,應立即進行表決。
第四十九條 董事會決議采取記名表決的方式。
第五十條 董事會決議表決結果應以同意人數(票數)超過全體在任董事(包括未到會董事)的半數為通過。
第五十一條 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董事人數不足3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五十二條 董事會就關聯交易表決時,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屬于以下情形的,應當回避,不得參與表決:
(一)董事個人與公司的關聯交易;
(二)董事個人在關聯企業任職或擁有關聯企業控制權,該企業與公司的關聯交易;
(三)按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回避的;
(四)未能出席會議的董事為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的,不得就該事項授權其他董事代理表決。
第五十三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并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損失,參與決策的董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給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十一、會議記錄
第五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及董事會決議作為公司檔案,由到會董事簽字后,交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時間不得少于10年。
第五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會議議程;
(四)董事發言要點;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第五十六條 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會議記錄上對其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
第五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宣布結束后,會議記錄立即停止。會后,任何人對會議有不同意見或新的議題(議案),應按《公司章程》規定的程序,提議召開新的董事會,但不得要求在會議記錄中添加任何記載或修改會議記錄,否則,董事會秘書有權對此作出拒絕。
十二、董事會決議披露程序
第五十八條 董事會秘書應在董事會會議結束后兩個工作日內將董事會決議報送深圳證券交易所備案。
第五十九條 董事會決議涉及需要經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規定應當公告的事項,必須按照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對于其他事項,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有必要公告的,也應當公告。
第六十條 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董事會會議資料的,由董事會秘書按其要求在限定時間內提供。
十三、文件管理
第六十一條 經董事簽字生效的董事會決議,以董事會文件形式印發,以便貫徹執行。
第六十二條 上報董事會審定的資料應按照公司有關檔案管理辦法分類編號,進行規范化管理。審定項目的整套資料原件(包括審核過程中的所有資料)由公司檔案部門存檔,董事會秘書、有關股東各一份復印件存檔備案。董事會決議原件由董事會秘書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并可根據對外報送的需要制備若干份原件。
十四、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規則由董事會修訂。
第六十四條 本規則為公司章程附件,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 本規則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深圳市科陸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9年10月29日